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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科技大学考试那些考生该了解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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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3 17:18:4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考试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促进考试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端正考风,严肃考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考试工作包括确定课程考核方式、命题、试卷管理、考试的组织与安排、评卷、成绩管理、有关资料归档等环节。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必须严格管理,明确职责,责任到人。
第三条考试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评价与管理的重要内容,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
第四条考核方式包括闭卷、开卷、笔试、口试、机试、论文、实验、大作业、设计等形式。
第五条本条例所指的考试泛指教学计划中各门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
第二章领导与组织
第六条学校考试工作由教务处在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及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依照本条例和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学期教学进程安排,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七条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教育教学督查组负责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巡查、监督与评估,教务处负责考试质量监控的组织安排。
第八条各教学单位应根据本条例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教学安排等组织实施与本单位有关的考试管理工作。
第九条学校其他相关部门应全力配合,做好考风建设、后勤保障、安全保卫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上级管理部门所举行的统考和统测、考试周的课程考试、开学前补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监考员由教务处指定有关单位落实;其它课程考试(含重修)由课程管理单位组织安排,学生所在单位协助监考。
第十一条各考试组织实施部门要在考前一周做好相关课程的考试安排,及时通知相关的考生和监考员、巡考人员,同时教务秘书应将考试安排表交分管教学领导签字后送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各有关单位和个人都应做好考前的准备工作。各单位应组织教职工学习本条例及《广西科技大学监考须知》、《广西科技大学考场规则》等相关文件;组织学生学习《广西科技大学考场规则》、《广西科技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等相关文件,加强对学生考风、考纪的宣传。
第十三条主讲教师应当告知学生课程的考核方式与课程成绩的评定方法,并在课程结束前向学生公布考试资格名单和学生的平时成绩。
第十四条每一教室应至少安排两名监考员监考。参加监考工作是教职工应尽的职责,每一位教职工不得无故拒绝承担监考任务。
第十五条期末集中考试安排在学期末最后一周进行,集中考试前两周一般不安排考试。在期末集中考试时间内,各班级原则上应安排二至四门课程考试。补考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前三天进行。
第三章考试命题
第十六条考试命题一般由学院系主任负责组织。命题工作原则上由学术水平较高、教学经验较丰富并具备主讲教师资格的教师承担,最后由学院系主任或系主任指定的骨干教师审定。有条件的课程应建立试题库,推行教考分离。
第十七条命题教师应按照课程教学大纲或考试大纲的要求进行命题,要注重考核学生基本理论与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及灵活应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第十八条考试试题覆盖面要大、题量与难易程度应适当。各课程在命题时,应同时拟定份量和难度基本等效的两套试卷A、B卷(两套试卷重复率不能超过10%),在统一规定格式的试卷纸上用小四号宋体字打印,做到文字和插图工整、清晰、准确,试卷无错误。每份试卷必须附有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评分标准要科学、合理、规范。
第十九条课程闭卷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开卷考试时间一般为120-150分钟,口试一般为30分钟。各科试卷的满分为100分,每道试题一般为整数分。
第二十条采用同一教学大纲、同一教学进度的课程应当实行教考分离,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
第四章试卷管理
第二十一条课程结束前一周,命题教师将审定后的两套试卷(A、B卷) ,连同“广西科技大学命题审批表”,装进广西科技大学考试命题材料袋,密封后交教务秘书;任课教师按班级填好试卷袋封面相关内容,连同学生考试资格名单,交课程管理单位教务秘书;教务秘书将命题材料袋、试卷袋与考试安排表一起送交教务处。
第二十二条教务处从命题材料袋的两份试卷中抽取一份印制、分袋、密封。试卷印制密封后由课程管理单位教务秘书到教务处领取。试卷交印、领取须在“试卷交印、领取登记表”上作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监考员应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袋、答题纸、草稿纸及考生资格名单后,提前20分钟进入考场,拆封试卷袋,清点试卷。
第二十四条考试结束时,监考员应认真清点试卷、答题册和草稿纸,确认与原领取数目无误后,将答题册和考生资格名单装入试卷袋,与收齐的试卷、草稿纸一并送至指定地点。
第二十五条出题教师、审题教师、教务秘书、教务处有关人员和监考员等所有接触过试题的人员须对试题负有保密责任,每个人都应严格把关,杜绝试题泄密等违纪现象的出现。对于违纪者,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各教学单位每学期应组织教师按照要求将试卷整理归档。学生试卷归档留存至学生毕业离校后一年。
第二十七条课程管理单位教务秘书于每学期第5周到教务处领取上学期本单位所有课程的试卷(A、B卷)样卷,并于第8周前整理后移交学校综合档案室存档。
第二十八条已用过的试卷不能流失,不能重复使用。
第五章试卷评阅与成绩管理
第二十九条课程管理所在单位应及时组织相关教师阅卷。阅卷教师应认真负责,必须严格按评分标准公正评分,严禁徇私舞弊。
第三十条评卷要求使用红笔。每题得分应填入卷首对应题号的填分格内,并填写总分。
第三十一条试卷评分要有卷首分、题头分、题内分,卷首分与题头分一致,题内分应与评分细则标准相符,题头分数统计及总分合计不得有误。
第三十二条评卷人应在试卷对应签名处签名或作出评卷人情况说明。若因试卷批阅错误需要更正的,更正人须在试卷更正处签名。所有签名均不能使用铅笔。
第三十三条成绩记载可采用百分制,也可采用等级制。
第三十四条每门课程的总评成绩根据平时成绩(包括平时考勤、作业、讨论、提问、平时测验、实习报告或调查报告等)及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不超过30%,具体比例根据各门课程特点由任课教师提出,教研室主任审定。
第三十五条任课教师须在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完成学生成绩评定,并录入教务管理系统,打印一式三份,签字后交教务秘书。
第三十六条考试成绩由学生所在学院公布。学生若对评卷结果有异议,必须在成绩公布后一个月内(不包括假期)提出查卷书面申请,到学生所在学院教务秘书处办理查卷手续,由课程所在单位负责人安排非任课教师查卷。
第三十七条上报成绩后,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正的,评卷教师应填写《课程成绩更正申请单》,院长或分管领导签字后,经教务处审批,教务处与学生所在学院各执一份,评卷教师在原成绩单上更正成绩并签名,由学生所在学院教务秘书负责修正成绩。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负责对评阅过的学生答题册进行抽查,了解命题、答卷及评卷情况。教务处有权随时抽查评阅过的学生答题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下文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2005年制定的《广西工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定》停止执行。

¶来源:广西科技大学教务处/文 宣传部/图
¶责任编辑:青年新媒体中心蒋林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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